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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规

美国公司法规
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企业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 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美国还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形式。
1977年, 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国得到普及。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美国只有二十来年的历史。1977年,怀俄明州在参考、借鉴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础上,第一个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紧随其后的是弗罗里达州。但此后十来年的时间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处于停顿状态。主要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享受合伙型企业的税收待遇尚不明确。1988年美国国税局(注:英文原文是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对有限责任公司免税的条件作了十分宽松的解释,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都能享有免税待遇。(注:choper,p.693. )这一裁决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成了各州迅速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强大的推动力量。
由于在美国设立企业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州设立自己的企业。这样,已经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州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而尚未制定这种法律的州面临着丧失大笔财政收入的可能。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的驱动下,各州客观上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尽快制订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于是,各州便在随后的短短几年之内群起效尤,有限公司立法在各州得到迅速的普及。截止1996年春,最后两个州也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样,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过程。(注:carol r. goforth, continuingobstacles to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nagement structure in
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1996年又对该示范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至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在美国完全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原文是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把美国的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译为中文“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也被译成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似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如前所说,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美国的封闭型公司,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把company和corporation都不加区别地译为“公司”,在我国已经约定俗成。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也仍然沿用习惯的译法,即把英文原文中的corporation和company都译为“公司”。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和在对两者进行比较时能够加以区别,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有时会根据需要,把corporation 称为“一般公司”,把 close corporation 译为“一般封闭公司”,而把limitedliability company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普通合伙的设立无须办理特定的手续,其他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一般公司都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后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才能设立,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设立的资格与条件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章程(注:原文是articles of organization.),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以下简称ullca §… )。)
2.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完成一定的手续,包括(1 )向州务秘书申报设立文件,如组织章程及其它规定的记录(注:记录(record)这一用语是为了适应现代化通讯发展的需要。记录不一定是传统的打印文字。);(2)必须由一名成员或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签字;(3)缴纳申报费用。完成上述手续后,州务秘书应当将记录归档,并将收到申报材料与所缴费用的收据寄交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代理人。
组织章程在州务秘书归档之日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之日,但公司组织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晚的公司成立日期。一旦州务秘书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归档,第三方即被推定为已经知道其交易对象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章程(注:原文是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或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是一个对外公开的、 证明其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地位的法定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与一般公司的组织章程有许多类似之处,但有以下几点不同:
(1 )必须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限:章程必须规定公司是不是有限期;如是有限期的,必须规定具体的终止日期。如章程未规定存续期限,则属于任意性公司,即可随时解散。
(2 )必须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组织章程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成员经营的,还是经理经营的;如章程无明确规定,则推定为成员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必须申明公司成员是否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章程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制定内部的经营协议;在不违背第103(b)项列举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在公司章程与经营协议发生冲突时,就公司的内部关系和成员利益的受让人而言,内部经营协议优先;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公司章程优先。
在美国各州无论是成立一家公司还是设立代表处等,都须要经过复杂的程序,都必须跟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注册登记。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而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美国公司法律制度显然是以英美法系的公司法理念为基础。如美国各类公司所普遍采用的授权资本制、不设监事会而仅设董事会的单层治理结构、股票信托制度、董事信托职责、公司秘书制度、破产及重估盈余等分配准则、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皆属英美法系下的固有公司法理念。而由于采用了授权资本制,即可以授权公司于设立之后将所认购的资本募集到位,从而免除了公司设立之时的资本缴付环节,再加上许可一人设立有限公司,这就使得美国的公司设立相对地容易。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对于市场经济中所可能存在的问题有足够的经验,公司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起步很早,比如,美国有关公司权能制度的规定,便体现了一个完全自由与开放的市场经济对公司主体权能的希望。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任何合法之目的而设立,合法性便是公司经营范围所在;公司可以不受任何净资产比例限制的转投资;公司可以相互借贷;公司可以为合伙人;可以为捐赠;公司当然可以起诉、应诉、为交易以及拥有各类财产等。

美国各公司法规定,为确保不同投资者之间自由选择经营模式的章程及章程细则制度;规定了便于诉讼送达的注册办事处与注册代理人制度;规定了符合市场效率原则的非会议形式的投票规则、代理投票制度以及符合现代数字化通信技术的会议形式;规定了补偿董事与经理及为他们预付费用的制度;规定了不当分配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公司合并、股份交换、形态转换等公司重组与重整制度;规定了较为规范可行的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尤其是解散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清理制度;规定了各类由公司组建与运营所引发诉讼的司法裁处机制。这些都是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司制度尽可能地自由、宽松、低成本、高效率、讲信用的体现,这就是很多人选择注册美国公司来经营本地或离岸业务的优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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