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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会介绍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

开曼群岛实施《2017 年基金会公司法》(《基金会公司法》),将基金会公司列为一种新的公司载体。草拟《基金会公司法》是旨在容许基金会公司在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植根,但以民事法基金会的形式运作,且只适用于已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处)宣布为基金会公司的公司。

本指引列出基金会公司的主要特点及说明其如何组成及营运。

 

基金会公司的性质

《基金会公司法》容许为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基金会公司,包括商业、慈善/博爱或私人目的或上述各项的任何合并。基金会公司跟开曼群岛其他类别的公司有不少共同特点,跟开曼群岛的法律制度完全接轨。《公司法》亦适用于基金会公司,惟不包括跟《基金会公司法》不相符的内容且可能其后出现某些变动。有鉴于此,基金会公司受惠于大量公司判例法(若适用)。

基金会公司是有限责任法人团体,且有独立于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的法律人格。基金会公司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提出起诉及持有财产。基金会公司跟开曼群岛其他类别公司载体的主要特点包括基金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无需设立股东、只要明确声明便可修订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且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

 

基金会公司的用途

预期基金会公司会有多种用途,例如在财务交易中充当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慈善机构、保护者或执行者(就其他信托或受信架构而言)、私人信托公司架构内的机制、承继计划载体及信托现时所使用的任何目的。

 

私人客户

对有意在信托以外物色载体的客户来说(特别是在民事法司法辖区),其能更容易在本土司法辖区辨识基金会公司,并可利用基金会公司持有家族财富及业务。操控基金会公司的个人若希望的话,可依循现有家族企业的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由于受益人可有不同的享有权,故非常有利于资产保护。另外,最宜用基金会公司持有风险较高且多元化程度较低的资产,这是因为利害关系人士需要向基金会公司而非任何准受益人负责。

 

慈善

基金会公司灵活性高,最宜用于慈善及博爱目的。可以基于多个不同的原因而成立基金会公司,且可以基于非慈善原因而成立,故无需另设架构。另外,基金会公司跟伊斯兰「瓦合甫」架构有共同特点,故对中东客户有用。

殊目的载体/企业

 

基金会公司具「孤儿」性质(无拥有权或实益权益限制)故是企业交易(包括证券化)的有用的特殊载体。基金会公司亦是持有私人信托公司股份或用于开曼群岛 STAR 信托架构的理想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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