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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双重课税宽免

当两个或以上的税务管辖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并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居民只须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润缴税,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润,则一般无须在香港课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没有双重课税的问题。许多税务管辖区虽然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但如该些税务管辖区的居民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就其从香港赚取的收入 / 利润而在香港缴纳税款,该些税务管辖区亦会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明确划分协定 / 安排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并提供额外的诱因,吸引海外公司在香港投资。同样地,协定 / 安排亦会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个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网络,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协定 / 安排伙伴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涵盖不同类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他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课税的影响。因为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谈判需时较长,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香港已修订法例,由1998年4月1日起,加入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在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得到税务宽免。同时,我们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有关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以及与一些虽然订有互惠课税宽免法例,但仍属意订定双边协定的地区进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签订了一些同时涵盖航空运输及航运收入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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