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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CRS)

 

“共同申报准则”(CRS)

 

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就包含了“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 (CRS)。其主要运作方式就是每个金融机构,将非本国居民或企业的账户信息上交至本国的税务机构,然后各国税务机构进行这些信息的互相交换,一般一年一次,最终达到税务监管的目的。

 

香港于2017年1月1日开始纳入CRS。与中国大陆一样,香港属于已经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地区。而且大多发达国家以及曾经的那些避税天堂均参与其中。如此看来若想进行合理的避税,相较之前似乎有了些难度。

 

CRS是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账户信息,涉及你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例如个人直接持有的境外房产、个人通过公司或者信托持有的境外房产,则是不受影响的,并且你持有的字画,古董等也是不受CRS的约束的,其实主要是看这其中是否有金融机构参与,所以在持有的方式上也要注意,最好咨询相关的机构,以使得这些资产还保有可以操作的空间。对于海外实体账户资金小于25万美元(个人为100万美元)的,也是无需太过担忧的。

再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CRS并非是一份增加的税收,其实他更像是一种纠正,是对于那些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一种纠正。所以合理合法的海外资产是不必太过惊慌的。而且申报并不等同于纳税。例如购买的海外保险,上面说到保险机构也会将个人相关的账户信息申报给当地的税务部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保险赔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于保险理财产品带来的收益,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也是还没有缴纳所得税的情况的。如果说CRS协议生效,会危及你绝大多数的资产,还有一种方式,便是获取一个税率较低的国家的国籍,这样在进行金融活动时,便可以少承担一部分税收压力。中国版CRS也很快要开始施行,个人的税务规划更加应该受到重视了。合理合法的税务规划也是对自己财富的一种保护。

 

CRS哪些信息相互交换

海外机构账户:包括所有的银行、信托、券商、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基金、现金值保险合约 、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

个人信息:你的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

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都涉及到了

 

金融资产包含的范围:

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公司股票、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合伙或信托权益。

 

实物商品需要上报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所以不必上报。

 

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么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CRS的运行机制什么样?

例如:例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哪些信息将别交换?

帐户及帐户余额: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中国金融机构实施CRS的主要合规义务与时间表

按照时间表,我国金融机构实施CRS的主要合规义务与时间表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于2018年9月将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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